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其配套实施办法精神,规范学生资助与管理工作,切实帮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教育公平,建设和谐校园,千方百计为贫困学生办实事、办好事,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在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统筹安排全校学生的资助工作; 2.制定学生资助的原则和标准,负责资助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3.负责有关学生资助工作文件的起草及材料的上报,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4.具体负责解答资助学生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并就相关问题向院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5、领导并实施贫困生的民主评议、审核认定,受助学生的考核鉴定及跟踪考核教育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系书记、主任、辅导员、系学生工作干部组成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负责本系贫困生的评审工作。
(三)各系以年级(或专业、班)为单位,成立以年级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小组由班长、团支部书记以及其他熟悉学生情况的2-3名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年级(或专业、班)的贫困生民主评议工作。
三、资助对象和必备条件 (一)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品学良好的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 (二)必备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3、家庭属于农村特困户或城镇低保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生活俭朴;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资助: 1、受到院、系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含集体受通报)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2、学习不勤奋努力,经常旷课或一年内有三门(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3、欺骗组织,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道德败坏者; 4、生活铺张奢侈,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5、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四、资金来源及资助项目 (一)资金来源
学校设立贫困生资助专项基金,开设专项账户,由专人建帐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学校审计部门一年审计一次。
资金来源: 1.学校按学费4%拨款; 2.教职工捐款;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资; 4.其它渠道。
(二)资助项目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资助项目是:“奖”、“贷”、“助”、“补”、“减”、“免”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七种形式。 1、“奖”,指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学校爱心助学金、专项奖学金,以及社会人士捐资奖、助学金。最高奖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和学校奖助学金申请评审工作同步进行,每年10月开始申请、评审,当年11月中旬前将受奖学生名单、材料报送到学院、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评审实施细则见附件1《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2、“贷”,指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最高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参照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文件执行,我院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协调、服务工作。对生源地商业贷款,学院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贴息。
3、“助”,指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⑴学校在教室、食堂、洗衣房、图书馆、宿舍管理、护校工作、网络维护工作及宣传部、院报编辑部工作、电话卡的销售、送纯净水及协助组织大型活动等方面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⑵酬金
按月计酬每人每年约2000元;节假日岗位酬金,每人每天30元;按小时计酬8元/小时。
⑶勤工助学岗位的竟聘与管理
①分配到各系的教学用教室由各系分配给本系经济特困生打扫,辅导员负责对上岗的学生进行管理、教育;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工资发放,协助系加强对上岗的学生管理和教育。
②校内其他勤工助学岗位实行竟聘上岗,由院学生资助中心和用工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和教育工作。
③院学生资助中心和学生会勤工助学中心积极努力开拓校外勤工岗位,选择提供给不影响上课的经济特困学生从事课余勤工俭学活动,并努力做好对学生的安全、诚信、责任心教育。
4、“补”,包括特殊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和医药费用补助。
⑴特困生生活补助 由于学生及其家庭发生突然变故,生活无着落者,经辅导员报告,学工处、系部核实后,由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补助建议,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0元。
⑵医药费用补助 经济特困学生因病或意外入院治疗,治疗费用除由保险公司理赔和组织募捐解决外,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0.00元。 5、“减”、“免”,指学校减免特困生学费,分全额减免和部分减免。
评定办法见附件2:《十堰职业技术学院新农村建设“免费生”评定实施细则》。
6、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指贫困家庭新生无力缴纳学杂费或只缴纳部分学杂费而学校准许其入学。入学后,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或学校其它资助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具体办法见附件3:《十堰职业技术学院“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五、 贫困生认定条件 贫困生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按相关规定,在校生中20%的学生可以认定为贫困生。学校根据贫困家庭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和具体情况,把贫困学生分为“特困生”、“贫困生”“一般困难生”三档,统称为“贫困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3%、10%和7%评定。由学生本人填写《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民主评议,提交系、院审核确定。贫困生认定办法见附件4:《十堰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六、资助的评审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需同时提交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办)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在验核原件的基础上交复印件);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及学生正常生活,也可提出特困补助。 2.经班级民主评议,依据贫困生认定条件,辅导员签署意见后随同有关材料交系部。 3.系部全面审查,依据资助项目、指标及学生贫困程度确定资助对象及额度(同等贫困程度的,以缴不起学费又不能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者优先),在系内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贫困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由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4.院资助中心根据审批结果按相关规定办理资助手续。
七、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2、各系要高度重视贫困学生的认定与资助工作。由系书记主要负责并确定一名领导或教师,具体负责本系贫困学生认定与资助工作的牵头、指导、协调、信息管理及对贫困生的管理教育工作。
3、贫困生的认定与资助由院、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共同负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评审组通过核实各项证明材料,调查摸底与学生评议相结合确定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报学校领导小组综合评比,最后确定学校贫困生名单及档次,建立贫困生档案,实行贫困生信息化管理,以此作为资助依据。
4、学校党、政、群组织要共同配合,做好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各系和辅导员应对困难学生加强教育,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自强不息,战胜困难,奋发成才。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学院以此及时做出调整。
5、学院和系要对贫困生进行跟踪调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6、建立院系两级受助学生公示制和信息反馈制,对反映受助学生出现生活不俭朴、成绩严重下滑、组织纪律观念差,在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责任心差、违反校纪校规、不讲诚信或欺骗组织等行为,要由专人及时调查、了解核实情况,视问题情节,对受助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降低资助标准,直至取消并追回已资助的款项。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受资助的资格。
7、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须出具典型事迹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助学生要进行年度考核。
8、学院对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每年9月评定、认定一次。对已经建立的贫困生档案,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表现进行适度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贫困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辅导员调查、系核查,经核查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系审核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师生如有异议可向院、系资助机构、有关领导提出复议,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9、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所在部门须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安排、指导、考核、管理工作。
八、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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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08-06-21 11:49:55
信息作者: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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